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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昨三讀通過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》修正案,未來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,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或關車門因而肇事者,將處汽車駕駛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,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雇駕駛人若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依規定開或關車門因而肇事,則處罰該乘客。

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表示,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,民國101年至104年因開車門肇事死傷總件數為13718件、受傷總人數16525人、死亡人數22人。平均每天有11個人,因為駕駛停車未注意後方而開啟車門,以致受傷,如果算進肇事未達受傷程度或者未報案的件數,數量可能更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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柯志恩說,依照目前相關法規,除非有人受傷,否則完全沒有罰則,即使警察目睹駕駛惡意開車門,肇致後方機車差點撞上,也無法取締,因此才提案修法。

柯志恩指出,此增列條文主要是增加原本沒有的行政罰,不以受傷為要件,只要肇事就達到處罰的條件,以提高駕駛或者乘客的警覺程度,如果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,還是有該負的賠償跟刑事責任。

柯志恩說,平均1天有11個人因為停車不當開啟車門以致受傷,這個比例實在太高,有必要修法加以規範,但她也強調重點不在處罰,是希望所有的駕駛人開車門能夠注意後方來車。她也希望三讀過後,未來民眾因為停車不當開啟車門以致肇事受傷的比例能夠降低。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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